委 托 机关:四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立荣
地 址: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59号(邮编136001)
受委托单位:四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张大壮
地 址:四平市铁西区北迎宾街1488号(邮编136001)
委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0号)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等如有修改或者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现将由委托机关行使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单位行使。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查权;
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权。
上述委托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人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不得越权行政。超越管辖和委托范围的行为,将追究受委托人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