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医院评审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能,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对促进医院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实现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有重要作用。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继承、发展、创新”的原则,印发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及实施细则。2022年又进一步修订,形成《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实施细则。
为做好吉林省医院评审工作,保障医院评审标准与现行政策的一致性,充分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在推动医院加强内涵建设、完善和落实医院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中的作用,我委起草了《吉林省医院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吉林省医院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有7章43条,分为总则、评审权限与组织、申请与受理、评审的实施、评审结论、监督管理、附则7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规定了4年为一个评审周期。要求除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均应参加评审。规定了评审的方针、原则和理念。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部分。明确吉林省医院等级分为三级五等,一级医院不进行评审,直接由执业登记机关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认定。对医院评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要求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省级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部分。明确医院申请评审的条件和递交的材料,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材料受理时限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评审的实施部分。规定了评审专家组应在时限内依次开展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审和现场检查,以及检查后专家组需要完成的材料。明确了中止评审和终止评审的条件。
第五章评审结论部分。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不合格。 三级甲等、乙等、丙等医院,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给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其他等级医院由具备相应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对评审不合格与限期整改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部分。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对评委会委员、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确了相应措施。
第七章附则部分。规定解释权归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办法和标准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本标准印发后新开展的三级医院评审工作,应当按照2023年版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进行。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标准内涵的认识理解,运用新标准实施细则指导日常医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实施细则在引导医院自我管理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