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明晰计划生育“党政线”、“部门线”、“专职线”职责,提升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水平,推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人口计生综合管理机制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新格局。
(二)纳入管理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围绕人口计生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各级政府每年向人大所作年度《政府工作报告》要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容。
(三)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制定人口计生优惠政策,健全人口计生工作协调机制,实行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部门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人口计生奖励、优待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形成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
(四)严肃考核惩处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严肃查处违法生育问题,对违法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卫生计生部门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强化落实部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责任
(一)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责任,并接受本级党委、政府的考核。
(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三)组织部门要将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评先选优、干部任用的重要内容,严把干部提拔使用关,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拟提拔使用干部,实行“一票否决”。
(四)宣传部门要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组织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人口理论和人口计生政策,加强集中性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
(五)公安部门要依据《条例》,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派出所民警工作责任制,严把出生人口登记关,及时为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人口登记信息。
(六)工商部门负责工商个体户计生管理工作,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造册。
(七)人社部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的条件,对违法生育的个人和计划生育工作后进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在劳动就业政策制定时体现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在就业再就业工作部署中,优先照顾计生家庭及子女;在办理用工录用手续、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时,督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人口计生财政投入规划、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指导、监督、检查人口计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督促县(市)保证村(组)计生工作人员报酬及乡镇计生工作经费,把农村奖扶和特别扶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际拨付人口计生专项经费。
(九)民政部门要将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与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的沟通,优先保证为困难计生家庭办理低保,按《收养法》规定规范公民收养行为。
(十)农业部门在拟订新农村规划时,要将农村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其中,作为农村工作重要内容,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帮扶计划,指导乡(镇)村在资金、技术、政策、权益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十一)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有计划地开展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活动,培养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门人才,为卫生计生部门提供青少年入学信息。
(十二)住建部门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签订责任书、落实管理职责,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妇联组织要将“家庭建设行动”与计划生育“幸福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双向考核机制,认真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二)加强队伍建设。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人口计生工作服务机构,配备懂业务、会管理、善服务、热爱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乡镇、街道选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2—4名,至少配备1名行政编制;每个村、社区至少选配1名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