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办理范围:市管权限内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条件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
办理条件:
1.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前,应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了解,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需附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书,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可由行政部门在线获取)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资信证明)
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选址报告
提交的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附方位图)
5.设置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办)
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办理范围:市管权限内符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条件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
办理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需提供。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前,应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了解,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资产评估报告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8.因遗失补证: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补发申请书和遗失声明(补发情形)
9.因许可证污损补发: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补发情形)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计委令第12号
办理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
提交材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2、变更执业地址: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无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人员名录,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选址报告(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无需提供),因地址名称(门牌号)改变提交政府部门相关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3、增设诊疗科目: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人员名录,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4、增设床位(牙椅):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人员名录,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5、变更机构名称: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非营利性(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非营利性(非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变更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无需提供,工作人员在线提取),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6.减少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地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7. 变更注册资金(资本):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8. 变更所有制形式:,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无需提供,工作人员在线提取),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10. 增设执业地址: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无需提供),人员名录,选址报告(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无需提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注册)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3号
办理范围: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个人
办理条件: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提交材料: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合同;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只需提交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发文件为准。
4.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6.《医师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补发情形)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3号
办理范围: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的个人
办理条件:
1.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提交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4.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变更执业范围提交);
5.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3号
办理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情形的个人
办理条件: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提交材料:
1.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申请表;
2.《医师执业证书》;
3.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法定材料;
4. 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办理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
办理范围: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办理条件: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吉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进修)基地出具的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
4. 医疗美容工作经历证明
5. 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3号
办理范围: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的个人
办理条件: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齐全、合法、完整、规范。
提交材料: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 《医师执业证书》
3. 拟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
4. 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3号
办理范围: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备案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办理条件: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材料:
1. 《医师执业注册备案申请审核表》
2. 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3. 《医师执业注册取消备案申请审核表》(备案取消情形)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
办理范围:申请在我市(除梨树县)短期行医的港澳医师
办理条件: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1)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港澳永久居民(2)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内地从事不超过三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3)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4)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
提交材料:
1.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2.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5.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港澳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注销情形)
10.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注销情形)
11.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材料;(注销情形)
12.医师执业证书补证申请书;(补发情形)
13.委托申请的,提供委托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办理范围:申请在我市(除梨树县)短期行医的台湾医师
办理条件: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1)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台湾永久居民(2)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内地从事不超过三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3)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4)台湾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提交材料:
1.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2. 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 近6个月内的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5. 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6. 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7.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8. 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证书
10. 注销注册申请书(注销情形)
11. 有《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材料(注销情形)
12. 医师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补发情形)
13. 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刊登遗失声明的市级报刊(补发情形)
14. 近6个月内的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补发情形)
15. 委托申请的,提供委托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办理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办理范围:申请短期行医的外国医师、医疗团体
办理条件:
1、取得外国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
2、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在该机构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要求,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
2、经公证的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含中文译本);
3、经公证的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含中文译本);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需提供近三个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必须有与在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多单位聘用的,应有分别签订的协议。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目的;(2) 具体项目;(3) 地点;(4) 时间;(5) 责任的承担。)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7、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书。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申办)
办理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
办理范围: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储存设施的更新增加情况,取得经验和教训,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4.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授权文件或培训证明;
5.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及授权文件或培训证明;
6. 采购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8.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补证申请表;(补发情形)
9. 声明丢失的报纸;(补发情形)
10.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污损补证需提供,补发情形)。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变更)
办理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
办理范围:申请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
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证明材料;
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注销)
办理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
办理范围:申请注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医疗机构无需再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且原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完或按规定全部销毁。
提交材料: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注销审核表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医疗广告审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
办理范围:申请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其中:1-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提交材料:
1.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包括:影视广告提供光盘,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广播广告提供文案,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4. 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办)(告知承诺制)
办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办理范围:申请公共场所(公共住宿、公共沐浴、美容美发、文化娱乐、游泳、文化交流、购物交易、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卫生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2.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
3.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提交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经营面积小于40平方米或从业人员不足5名的美容美发类公共场所,以及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宿类公共场所可不提供);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7.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8. 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办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办理范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办理条件:
公共场所经营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提交材料: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 变更单位名称文件;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免文件;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6. 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告知承诺制)
办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办理范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2.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
3.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年度内报告,经营面积小于40平方米或从业人员不足5名的美容美发类公共场所,以及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宿类公共场所可不提供)
4.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6. 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办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办理范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办理条件: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
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提交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办)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 第53号、《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办理范围: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办理条件:
1.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2.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3.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
4.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
5.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测人员和水质检测仪器设备;
6.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
7.制定饮用水水质消毒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表( 营利性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可由行政部门能够通过在线获取);
2.卫生管理制度(指源水巡查、起水、制水、化验和泵房等的卫生管理方面)、 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3.制、供水用管材、滤料、净水剂、消毒药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资料;
4.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
5.(取水点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全分析合格卫生)监测报告;
6.场地布局平面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附供水单位位置图);
7.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自身检测情况;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9.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 第53号、《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办理范围: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
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营利性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可由行政部门通过在线获取);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免文件;
3.变更单位名称文件;
4.卫生许可证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6.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 第53号、《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办理范围: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办理条件:
1. 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2. 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3. 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
4. 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
5. 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测人员和水质检测仪器设备;
6. 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
7. 制定饮用水水质消毒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8. 已取得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在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
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需附供水单位位置图、场地布局平面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营利性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如行政部门能够通过在线获取,不需申请人提供);
2.卫生管理制度(指源水巡查、起水、制水、化验和泵房等的卫生管理方面)、 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3.制、供水用管材、滤料、净水剂、消毒药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资料;
4.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
5.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自身检测情况;
6.取水点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全分析合格卫生监测报告;
7.卫生许可证;
8.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 第53号、《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办理范围: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办理条件:
1.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提交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办理范围: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提交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书;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办理范围: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前提交申请。
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申办)
办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办理范围: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7.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相应的人员。
8.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相应的设备。
9.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0.医疗机构应当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办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办理范围: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的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1.《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2.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要求的执业条件
提交材料:
1.《吉林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 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人员清单为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并须提供人员专业任职资格证书);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5.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6.验证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情况报告;
7.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8.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报告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办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办理范围: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提交材料:
1.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法人/机构名称)申请;
(须填报《放射诊疗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附法人任免文件等变更材料)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办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办理范围: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的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提交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需填写《放射许可注销申请表》并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注销、主体注销等注销材料。)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首次注册)
办理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办理范围:申请到市管医疗机构首次护士执业注册的个人
办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6.申请人近期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7.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吉林省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非必要,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内未注册的需提交)。
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进行个人电子化注册账户激活,并在电子化注册账户中进行首次注册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首页(http://www.nhc.gov.cn)登陆,护士个人电子化注册帐户激活可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
(2)医疗卫生机构在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信息,并核验相关纸质材料,审核同意后从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中打印《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申请人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递交纸质材料。
(4)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纸质材料,并与电子化注册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端)中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5)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由护士个人妥善保管。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重新注册)
办理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办理范围:市管医疗机构中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的个人
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个人从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填报,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5.省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非必要,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需提交)。
办理程序参照“首次注册”办理程序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变更注册)(含军队武警转地方)
办理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办理范围: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变更的个人(含军队武警转地方)
办理条件: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申报材料: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个人从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填报,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打印);
2.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办理程序参照“首次注册”办理程序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军队武警转地方的,军队武警信息反馈时间除外,反馈信息后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延续注册)
办理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办理范围: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护士
办理条件: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个人从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填报,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打印);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附件2)
办理程序参照“首次注册”办理程序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补发)
办理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办理范围:护士遗失或损毁2008年 5月 12日以后通过换发或者执业注册取得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10号)要求进行补发。
办理条件:
1.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
申报材料:
1、《护士证补发申请表》;
2、申请人近期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损毁的《护士执业证书》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注销注册)
办理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办理范围: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注销的个人或单位
办理条件: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与注销情形相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死亡证明、精神疾病诊断书的复印件(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5.自愿注销注册的,需要提交注销申请书(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附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批量注销注册。
2.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3.护士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予以记录及注销注册,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办理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办理范围:在医疗机构中从事放射工作的个人
办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提交材料: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名称:尸检机构认定
办理依据:《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规章2002年8月1日发布)第七条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范围:申请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办理条件:《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规章2002年8月1日发布)第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2.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3.至少具有2名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4.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5.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6.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尸检机构认定申请书
病理解剖设备清单和设施说明
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其他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